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823|回复: 0

[新闻纪实] 央行武汉分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

[复制链接]

58

主题

75

帖子

296

积分

小学五年级

Rank: 6Rank: 6

积分
296
发表于 2017-8-10 16: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拒收人民币等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释疑,并表示欢迎武汉地区任何个人和单位对拒收人民币等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此前,随着互联网巨头们力推“无现金社会”,一些商家出现了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情况。记者留意到,8月2日,央行武汉分行在官网上对人民币使用规定进行了密集的释疑。
武汉分行的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人民币”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的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武汉分行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