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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强拆未必就违法了,赶紧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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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17:0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拆迁,是现今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家常便饭。很多人因为对赔偿金额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搬离房子,这导致了“钉子户“的出现。但是钉子户也有克星,就是“强拆”。强拆就像一把利剑悬在被拆迁户心头上,让人提心吊胆。一听到“强拆”二字就想到了拆迁队违法强拆,欺压老百姓,但是强拆也可能是合法的!我们只有了解了哪些强拆是可以在合法情况下进行的,才能找到强拆的违法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针对合法房屋的强拆有两种方式,即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行政强拆是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拆,现已被废除。司法强拆经法院法定程序裁决的强拆,是由法院下发的强拆通知。这是目前合法的强拆方式,但是合法的强拆方式也必须要符合以下的程序和规定。

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是打开强拆大门的敲门砖。在进行拆迁时,拆迁方会先给被拆迁人出示一个补偿标准和方案,给予适当的时间考虑并进行协商,但如果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被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拆迁方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但法律针对补偿决定也给出了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即被拆迁人可在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知道该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强拆的参与主体

补偿决定公告后,被拆迁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又在规定期限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需在被拆迁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强拆的主体——作出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
决定强拆的主体——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通知书)。
实施强拆的主体——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或委托地方政府实施)。

材料提交

当然,仅凭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单交一张申请书或以口头通知的形式,法院并不能做出强拆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司法强拆时,还需向法院提交一些必备材料,如: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其他材料。

【法院不得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司法强拆申请,法院都会予以支持准许。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等情形。

强拆并没有那么可怕,只要我们了解它的合法程序,那我们就能找到它的违法点,从而为被拆迁人提高补偿所用。但它若是合法的,那被拆迁人失去房屋的同时,想取得较满意的赔偿就会变得非常棘手。因此,
盛廷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若对拆迁给予的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提起复议或诉讼,一定要积极掌握维权时机,尽可能在政府申请司法强拆前,把控良机,掌控主动权。


我们只为被拆迁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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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1 11:03: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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